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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重庆市忠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重庆市忠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特色产业基地、生态品位城市、美丽幸福橘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本政策适用于忠县以外投资者在忠县投资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在忠县注册的一、二、三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和企业。

(二)企业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受行业、投资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和经营年限的限制。

二、税收政策

(三)从事各类符合国家发改委近期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至2020年底,申请经税务或发展和改革委确认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三、用地政策

(四)工业类投资项目鼓励租用园区标准厂房。园区标准厂房租金第1-3年按5-8/平方米·月标准收取。以后年度根据项目税收贡献确定标准厂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70%

(五)工业类投资项目因生产工艺布局及产品技术对厂房建设有特殊要求,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产出强度达到334万元/亩,产业带动性强的,可在工业园区独立选址,并依法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

(六)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综合价款(仅含征地环节各项税费、土地拆迁安置补偿费、青苗及建构筑物补偿费、土地出让金等),根据项目投入产出强度、税收贡献大小、产业带动性强弱等因素综合考虑,实行梯度地价。其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综合价款超过实际执行地价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安排给园区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七)企业取得项目建设用地未动工满两年;或项目已动工,但中止建设满两年;或企业建成投产后,连续两年未达到约定的产出强度;或因市场等方面因素造成企业连续两年停产停业且未投资新项目,则终止合同或协议,并按取得该宗土地实际执行地价依法收回项目建设用地,并按成本减折旧的计算标准对建筑物进行补偿。

四、财政扶持政策

(八)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自经营之年起,第1-3年、第4-5年由县财政分别按照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100%60%的额度,安排给企业发展生产经营;自投产之月起,第1-3年由县财政分别按照实际入库企业增值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50%40%30%的额度,安排给企业发展生产经营。

(九)企业总部搬迁入驻忠县,其经营项目符合产业指导目录的,从工商变更登记年度起,第1-3年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入库税额县级财政留成部分60%额度,安排给企业发展生产经营。

(十)县外企业在忠县设立销售结算中心、经营性分支机构的,自首次纳税之日起,第1-3年由县财政按照实际入库企业增值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50%额度,安排给企业发展生产经营。

五、产业扶持政策

(十一)农业产业化政策。外来投资企业经申报批准可享受国家、市、县特色效益农业、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项目资金补助,重点对原料基地建设、精深加工、技术改造、市场营销等给予支持。

(十二)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外来投资企业新办工业项目,符合我县产业发展相关规定,经申报批准,可享受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扶持。

(十三)商贸流通政策。对新纳入限额以上且由国家统计局审批通过纳入企业一套表直报统计的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包括个转企),分别给予住餐业、零售业、批发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办的限额以上民营商贸企业或限额以上民营商贸企业进行实体扩张、升级改造、扩大经营规模等,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补助,且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文化旅游政策。对新创建为国家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点)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30万、100万、150万元。对荣获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全国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的景区,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对新建饭店2年内被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在接到批文或授牌的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十五)金融政策。县政府与银行合作开展中小企业助保贷,为县内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提供不低于贷款金额50%的有效抵押或担保,可获得按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1.2倍、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商业贷款。加大三农信贷投入,对年末不良贷款率低于3%的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4类贷款,按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给予2%的奖励,市、县两级财政对金融机构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损失给予35%的风险补偿。

(十六)品牌创建政策。对新获得重庆名牌产品、重庆市长质量管理提名奖、重庆市长质量管理奖、中国质量奖的,可一次性给予10-3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商标权利人自己出资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可一次性给予10-30万元的奖励。

(十七)对入驻工业园区企业投资自建厂房的,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限标准收取。

(十八)国家、市政府认可的工业园区四至范围内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经确认后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乌杨园区厂区内办公楼、职工宿舍、职工倒班房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乌杨场镇规划区核定标准50%计缴。

(十九)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在专业设施规划区范围内涉及水、电、气、闭路电视、宽带的,其用地规划红线外的主管(线)网由相关专业设施业主或县政府委托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内的由项目业主负责投资建设。

(二十)外来投资企业符合三峡后续政策和国家、市、县其他行业扶持政策的项目,经申报批准可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六、用工政策

(二十一)对外来投资的工业企业新招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经培训可提供一次性岗前培训补贴。岗前培训补贴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并享受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十二)对外来投资企业(国家限制类产业项目除外)招用本县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登记失业的大学毕业生在80人以上的企业,纳入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范围,经批准可享受贷款贴息政策,贴息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七、政策兑现

(二十三)外来投资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并比对本管理办法及项目投资协议,于每年31日前向县发展改革委提出应享受政策的书面申请。由县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复审,报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予以兑现。

八、服务保障

(二十四)按照兑现比承诺更重要的招商理念,招商责任单位对重点招商项目实行四个一”(一个项目,一名县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跟踪服务机制和一对一(一名县领导、一个重点企业)的对接帮扶制度。

(二十五)招商责任单位对外来投资企业办理各类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实行全程跟踪协助办理,县发展改革委督促协调。

(二十六)外来投资企业用煤、用电、用水、用气,由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优先安排,保证供应。对供水、供电、供气等有特殊要求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二十七)对投资客商及其高管人员到忠县落户及子女入学义务教育的,优先给予照顾解决。

(二十八)在县监察局、县发展改革委设立投诉电话,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凡有损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自接到投诉之日起,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人。

九、其它事项

(二十九)本地企业新投资开发原经营范围以外的项目参照执行本办法。

(三十)对引进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行业50强企业,国家驰名商标企业,大中型国有控股企业,产业带动性强、产品附加值高、企业税收贡献大的龙头企业或重大项目到县内投资的,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

(三十一)本办法条款遇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十二)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三十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忠县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忠府发〔20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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