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全民招商氛围,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凡成功从忠县外引进投资者来县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忠县产业导向投资项目的县内外机构、单位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引资人)。
引资人由外来投资者确定认可。
第三条 奖励条件
凡申请政府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引进投资方与县人民政府签约并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项目。
(二)项目符合国家和重庆市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三)引进项目系县外到忠县新建项目,或县内企业新建原产业以外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投入类项目以及融资代建类项目、BT、BOT、PPP模式项目。
(四)引进资金系非财政性资金和捐赠类资金。
(五)引进项目已实质性开工建设。
(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四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引进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全国行业龙头企业、国家驰名商标企业及大中型国有控股企业到县内投资兴办项目的,按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3‰一次性计发招商信息奖金(引资人为自然人,下同)和工作经费(引资人为县内外机构、单位,下同)。
(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按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2‰一次性计发招商信息奖金和工作经费。
(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在项目实质性开工后一次性奖励给招商信息提供者信息奖金3万元。
(四)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在项目实质性开工后一次性奖励给招商信息提供者信息奖金2万元。
(五)引进企业总部、销售结算中心、经营性分支机构入驻忠县,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第一年度缴纳税金县级财政实得部分5%的额度一次性计发招商信息奖金和工作经费。
(六)引进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按计奖金额高者执行,不得重复计奖。单一项目最高引资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七)引进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确定奖励额度,并直接授予引资人年度“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
(八)同一引进项目,牵线搭桥或提供招商信息者,可分享该项目奖励资金总额的50%作为招商信息奖金;牵头考察洽谈、签订投资合同(协议)的招商对接联系单位可分享该项目奖励资金总额的30%作为招商工作经费,用于项目招商对接工作开支和奖励项目招商对接洽谈有功人员;全程跟踪服务项目建设的服务责任单位可分享该项目奖励资金总额的20%作为服务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建设跟踪服务开支和奖励项目建设跟踪服务有功人员。项目招商对接服务单位和建设跟踪服务责任单位为多个的,由相关单位与投资人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要对接服务单位和建设跟踪服务,并牵头分配相应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 同一引进项目,只奖励一次。引资人属单一县内外机构、单位或自然人的,直接由县内外机构、单位或个人申报领奖。引资者涉及多个机构、单位或自然人的,由共同引资人委托代表(共同引资人出具书面委托书)申报领奖,共同引资人奖励资金比例的分配,由共同引资人自行商定。
第六条 奖励程序
(一)申报
领取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实行申报制度。新引进的招商项目实行首报备案确认制,由招商对接联系单位在第一时间填写《忠县招商项目备案确认表》,并报送县发展改革委备案确认。待招商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后60个工作日内,由招商对接联系单位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分别领取并填写《忠县招商引资奖励兑现审批表》、《忠县招商引资奖励预领审批表》;项目建成投产后60个工作日内,招商对接联系单位向县发展改革委领取并填写《忠县招商引资奖励兑现审批表》。
招商对接联系单位在报送《忠县招商引资奖励预领审批表》时,须向县发展改革委提供以下材料:
1.引进招商项目备案确认表;
2.引进企业投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外来投资者出具的信息提供人确认件原件及复印件;
5.招商信息提供者身份证复印件;
6.招商信息提供者银行卡号。
招商对接联系单位在报送《忠县招商引资奖励兑现审批表》时,须向县发展改革委提供招商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相关有效凭据复印件。
(二)审批
县发展改革委收到申报领奖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并会同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复审,提出奖励建议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
(三)公示
县委、县政府审定招商引资奖励事项后,须将招商信息获奖者及获奖事项对外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兑现招商引资奖励资金。
(四)兑现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实行单一项目分阶段兑现。招商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后,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政策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给招商信息提供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2万元标准预奖励招商信息提供者。招商项目建成投产后,按政策标准核定奖励总金额并扣除已领取资金,及时兑现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引进的企业总部、销售结算中心、经营性分支机构项目,在第一年度实现约定税收后,一次性兑现招商引资奖励资金。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实行年度集中兑现。招商对接联系单位每年度1月30日前向县发展改革委提出奖励申请。
第七条 奖励资金来源
县财政安排奖励资金,由县发展改革委兑现支付。
第八条 引资人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当依法纳税,并由奖励资金兑现支付部门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对以虚假手段骗取、冒领奖励资金者,一经查明属实,县政府将依法追回所发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招商引进但未兑现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按原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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