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庆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深圳市重庆商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缩写:cccs)。
第二条 深圳市重庆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是由重庆籍人士在深投资的工商企业法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协调各方面关系,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以大带小,以强扶弱,真诚合作,互通有无,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努力提高会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深渝两地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协作,为深渝两地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50号鹏基商务时空大厦1818室,邮编:5180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两地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纽带与桥梁作用,加强与两地政府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诉求,积极做好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二)为会员整合信息资源,提供政策扶持与物资信息,宣传重庆名优产品,拓展渝深及港澳市场,树立重庆品牌形象;
(三)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法律财税咨询与培训服务,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四)凝聚广大会员,为会员寻找投资项目,提供信息、牵线搭桥,降低投资风险,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提高渝商的社会影响力;
(五)为会员排忧解难,通过指导、协调、培训等方式,提高会员综合素质,尽量帮助会员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及问题;
(六)加强同其他商会的经济文化交往,加强会员单位行业间的沟通,组织会员相互学习交流,总结企业运作管理经验,提升会员企业的竞争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商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商会;
(二)具有一定实力并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企业;
(三)自觉遵守本商会各项规章制度,自愿为本商会服务,积极参加本商会活动,积极维护本商会的团结和声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单位会员还须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会员缴纳会费后,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商会活动、接受本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享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商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商会的团结、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其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建言献策、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人民币;
(二)监事长、副会长、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人民币;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人民币;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任何会员未经本商会授权、许可,不得以本商会名义进行活动或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坚持诚信为本原则,“诚信经营”是从商之基础,为人之根本,团结之必需。会员之间一律平等,相互之间的往来,特别要求“诚信”,在商会中倡导和营造“诚信光荣、欺诈可耻”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本商会建立诚信监督机制,对商会中出现的非诚信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凡是会员之间任何人违背“诚信原则”,或者违反本章程,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在商会和社会上造成的影响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讨以及发文通报批评;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经商会督促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挽回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企业如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法规而被撤销或经营不善致使企业倒闭及受《刑法》处罚的,其会员资格自动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商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监事、理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商会运营中的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为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组成,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主要的工作业务和重大事项;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各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包括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决定聘任商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等荣誉职务;
(十)落实“规则治会”方略,制定和实行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表决通过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
(十二)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也可以由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或者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理事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商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根据有利于提高本会办公效能,设立监事至少5名,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近亲属或直系亲属不得在监事会任职。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监事、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理事若干人。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4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监事长、监事每届任期4年,监事会每届任期期限与会员大会换届期限一致。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监事长的职权及义务: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列席理事会,检查商会各部门为会员服务的工作情况;
(二)监督并敦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职责开展活动;
(三)对会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团结和声誉的言行提出处理意见,监事会通过后并监督执行;
(四)对本商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监督并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五)提名副监事长、监事人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相关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8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本修正案,经2018年9月14日第二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